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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柏某某、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柏某某,男,1961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柏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柏某某、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