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柏某某、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柏某某,男,1961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柏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柏某某、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