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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朱某某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案件款108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与实体不符,致此案无执行内容。经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销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