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起山、于福林、刘鑫、罗风云、关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起山,于福林,刘鑫,罗风云,关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关起山,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于福林,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鑫,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罗风云,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关玉富,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起山、于福林、刘鑫、罗风云、关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始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在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2013年4月8日本院依职权将关起山及其爱人郭玉兰在银行存款19019.65元予以冻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