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陈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某,刘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陈某、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陈某、刘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商丘市某某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