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韩丽红与沈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红,沈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07号原告韩丽红。被告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红诉被告沈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父亲已代为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韩丽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丽红撤回对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星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