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