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建茹与孟祥华、王连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茹,孟祥华,王连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李建茹,农民。被告孟祥华。被告王连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茹与被告孟祥华、王连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茹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李建茹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