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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方清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287号罪犯李方清,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温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止于2016年10月2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5月28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29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8月31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6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5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方清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方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方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