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寒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寒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珉、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和被害人孙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二人已分手。2013年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壹号公馆KTV内找到被害人孙某,后坐出租车强行将孙某拉至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海王花园小区西侧唐某租住的房子里进行看管,直至2013年1月29日17时许。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对被害人孙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且孙某为逃脱从二楼跳下,后又被被告人唐某抓回其租住的房间内。2013年2月4日,经法医鉴定,孙某之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唐某因无故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1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出据的处警经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尹 凌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