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安徽科迪达化工有限公司、陈克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6号申请人:安徽科迪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云。申请人安徽科迪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080005393074265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2年9月19日,出票人浙江诸暨耐特袜业有限公司,帐号57×××88,出票行招商银行绍兴诸暨支行,收款人诸暨市海艺印刷厂,帐号00×××10,背书人诸暨市海艺印刷厂、万国纸业太阳白卡纸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安徽科迪达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3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科迪达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安徽科迪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