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何进法与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法,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何进法。委托代理人:游贤良。被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成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法与被告凯喜姆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进法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进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赛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