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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古玉琼、吕韬等与林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4号原告(反诉被告)古玉琼。原告(反诉被告)吕韬。原告(反诉被告)吕小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兰强,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林丽。委托代理人韦克尔,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古玉琼、吕韬、吕小龙诉被告(反诉原告)林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古玉琼、吕韬、吕小龙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古玉琼、吕韬、吕小龙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古玉琼、吕韬、吕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古玉琼、吕韬、吕小龙负担。审 判 长  韦华娟人民陪审员  廖 冰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