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吴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吴**,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6-1号原告:罗**,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身份证号码:35042119********。原告:吴**,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身份证号码:421002198********。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吴**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5月8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查: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大亚湾**大厦A座9层A915室,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大道。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大厦,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亦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