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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839号原告:陆某。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王笑春。原告陆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后,在家人的催促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4日生下女儿钱鸿燕。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均差异较大。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结婚以来,双方没有正常夫妻生活。被告更是经常在外面赌博、上网,长年不务正业。被告因小偷小摸,曾三次坐牢,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综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钱鸿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被告钱某答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是慎重选择。被告虽然多次犯错,但非常珍惜这段婚姻,希望原告再给机会。被告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2、小孩抚养权应归被告。被告是杭州本地人,条件优越,原告和女儿一直与被告父母亲生活在一起,被告父母亲可以帮助被告抚养小孩;3、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没有根据。如法院判决离婚,小孩归原告,被告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标准由法院确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大约于2009年5、6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和前夫曾有小孩,后小孩因意外去世。被告与前妻离婚,小孩判归前妻抚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4日生下女儿钱鸿燕。被告曾于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2005年因偷窃被治安拘留。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双方结婚后,被告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2012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仍羁押在杭州市第二劳教所。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被劳动教养,但不久后也将回归社会。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够进一步地增进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