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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德琴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张德琴。委托代理人章文清。2013年4月,起诉人张德琴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人社厅向其补发截止2013年4月的养老金5万余元及利息,按政策支付其应享受的退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故养老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省人社厅不是发放养老金的责任主体。另2009年9月本院曾受理起诉人张德琴要求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按政策支付其退休待遇、补发其退休工资的行政诉讼,后因张德琴主动放弃诉讼,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09年10月裁定准予张德琴撤回起诉。现张德琴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德琴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