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