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广梅与被执行人梅秀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梅,梅秀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梅,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梅秀冬,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后勤管理办公室职员。本院在执行王广梅与梅秀冬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20日,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梅秀冬名下的住房公积金71233.92元,归申请执行人王广梅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