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亚兰与冯一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兰,冯一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826号原告王亚兰,女,195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孟松,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一龙,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秀旺,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市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工业学校北邻。负责人高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根,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年10月18日,被告冯一龙驾驶的鲁p×××××轿车与原告王亚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事故处理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亚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一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进行了治疗。鲁p×××××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401.3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亚兰各项损失共计25151.33元,并于2013年6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冯一龙的车辆损失和原告王亚兰的经济损失相互冲抵,互相不再赔偿;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亚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清审判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判员郜玉夫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