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想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艳美、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想在受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三庄电管所委托任临时电工期间,利用其暂时代管收缴三庄乡部分用电户电费的职务之便,侵占电费1373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想利用临时代收电费的职务之便,将代收电费的一部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某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不辩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想在受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三庄电管所委托任临时电工期间,利用其暂时代管收缴三庄乡部分用电户电费的职务之便,侵占电费1373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书证(一)虞城县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赵某想不属于虞城县供电公司聘用的农电用工。(二)班组工作日志赵某想提供的欠电费记录。(三)抓获经过赵某想自公安机关受案初查后,经多次查找未果,后经耳目举报由刑警翟磊、焦阳于2012年10月12日在虞城县稍岗乡黑刘村将其抓获。(四)虞城县供电公司三庄供电所证明虞城县三庄供电所临时电工赵某想自2011年10月份开始,受原所长李XX委托,代管由统管电工张伟华管理的变压器台区,并领取张伟华的工资。2012年8月份张伟华重新管理变压器台区,赵某想停止领取工资。(五)虞城县供电公司三庄供电所台账复印件及说明证实赵某想管理期间电费亏欠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XX的证言我2012年4月份到三庄供电所任所长,赵某想是临时电工,7月份我告诉赵某想不再委托他做临时电工了,让他把7月份的电费缴清。赵某想说到8月份一起缴清,至8月24日他仍然未缴,当晚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到他家中也找不到他。他共收了群众应缴的电费107105元,并多收了群众预缴的2万多元。(二)证人李XX的证言我任三庄供电所所长时,统管电工张伟华欠电费太多,让他停职在家,2011年10月份就暂时委托赵某想收取张伟华管理片区的电费,没有签劳务合同。直到2012年8月份电管所就不让赵某想管理了,他到8月25日就拿着107000元电费跑了,现在找不到他了。(三)证人贾XX证实2012年1月份其向赵某想借现金8000元。(四)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以上证人均为被告人赵某想所管理的台区的用电户,均证实未拖欠7、8月份期间的电费(共计13730元),赵某想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拖欠电费用户清单不属实。三、被告人赵某想的供述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8月份期间,三庄乡前任供电所长李XX委托我暂时代收几个台区的电费。2012年7、8月份我负责的台区内共产生150000元左右的电费,我缴了一部分,没缴的有107000元,其中我没收上来的63000元,其余44000元中我表叔贾XX借走8000元,我给孙子看病用了1000元,平时吃喝花费五、六千元,到最后电费就出现缺口了,再剩余的我就算不清弄到哪儿去了。认定被告人赵某想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赵某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想利用临时代收电费的职务之便,将部分代收电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想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多次侵占,酌情从重处罚。违法所得1373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二、违法所得1373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万晓刚审判员 ?马钦建审判员 ?李景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