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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孟友福、孟明九等与孟志根、诸暨市应店街镇上游村经济合作社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友福,孟明九,孟伟民,孟志根,诸暨市应店街镇上游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孟友福。原告:孟明九。原告:孟伟民。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康。被告:孟志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上游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友福、孟明九、孟伟明诉被告孟志根、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上游村经济合作社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友福、孟明九、孟伟明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孟友福、孟明九、孟伟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友福、孟明九、孟伟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孟友福、孟明九、孟伟明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