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佰良与张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佰良,张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何佰良,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朝信,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鹏,又名张鹏,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佰良诉被告张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佰良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佰良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何佰良负担。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