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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昌惠与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胡昌惠,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地360号。法定代表人周泽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昌惠。委托代理人郭建中、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上诉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涉案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委托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