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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诉被告李树琪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秋;李树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李秋。委托代理人白鹏君,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诉被告李树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秋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