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煊堂与黄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煊堂,黄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周煊堂,男,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黄少英,女,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煊堂诉被告黄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煊堂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煊堂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煊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周煊堂负担(原告周煊堂已付3695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鑫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