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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煊堂与黄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煊堂,黄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周煊堂,男,汉族,住中山市。被告:黄少英,女,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煊堂诉被告黄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煊堂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煊堂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煊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周煊堂负担(原告周煊堂已付3695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鑫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