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景河与张福发、安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景河,张福发,安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安景河,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福发,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安丽萍,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安景河与张福发、安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双郑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福发、安丽萍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安景河垫付款本金人民币30844,33元。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