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8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7月4日、2011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5日、12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被告人柳某接连三天骑着一辆蓝色的自行车窜至瑞安市高楼镇大京村京桥路185号海尔专卖店旁边的巷子里,每天盗窃一台旧油烟机,共窃得周某放置在此的三台旧油烟机,并卖给胡黄妹,共得款人民币55元。尔后,这三台旧油烟机被周某找回。后被告人柳某又分两天将这三台旧油烟机窃取,卖给高楼镇龙湖石龙村的一家废品收购店,共得款人民币55元。经鉴定,被盗3台油烟机共价值人民币55元。2、2013年1月1日的凌晨,被告人柳某又骑着自行车窜至瑞安市高楼镇大京村京桥路185号海尔专卖店旁边的小巷子里,见巷子里放着四台旧电冰箱。因自行车不好运输,到瑞安市高楼镇大京村京桥路152号门口窃得施某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后窃取一台旧电冰箱和自己的自行车都放在三轮车上运走。被告人柳某行至瑞安市高楼镇大京村路口往龙湖方向的路上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人力三轮车和旧冰箱共价值人民币96元。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案发期间患边缘智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施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柳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10元,发还给被害人周宗基人民币55元,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婉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