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宁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宁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扬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开滨,陈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56号。诉讼代表人郭健。委托代理人滕苗苗。委托代理人褚绍华。被告徐州宁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四工业园区徐州龙太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林开滨,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政府院内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春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扬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四工业园区徐州龙太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周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开滨。被告陈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徐州宁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龙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扬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林开滨、陈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江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人民陪审员 饶 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