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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新英、郭惠敏与郭惠敏、葛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英,郭惠敏,葛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413号原告刘新英。委托代理人邢俊鹏,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惠敏。被告葛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英诉被告郭惠敏、葛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6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袁晓生人民陪审员  张秀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