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强与杨粉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杨粉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张国强。被告杨粉侠。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7日登记结婚,12月1日被告生育一子张特宾。婚初感情尚好,2005年后因家庭矛盾时常争吵,2008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杨粉侠自愿离婚。二、咸阳市渭城区仪风西街128号南单元5层西户住房1套归被告杨粉侠所有。三、空调1台、冰箱1台、VCD1台、电风扇1台、两开门衣柜1个、暖风机1台、抽油烟机1台、大床2张归被告杨粉侠所有。四、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