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组织机构代码71705054-X。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组织机构代码20287686-0。法定代表人:李岚峰,董事长。上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管异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是供应合同相对人,无权就该合同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是否有权享有该合同相关权利不确定,不能作为认定管辖权的依据,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不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依据的是其吸收、合并的重庆三峰固鼎建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依据合同内容,可认定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选择管辖协议可认定为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