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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李士增与李绍泉、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增,李绍泉,刘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李士增,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李绍泉,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被告刘文平,女,汉族,住廊坊市,系被告李绍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增与被告李绍泉、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绍泉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绍泉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