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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王安伟、李中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安伟;李中选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王安伟,男性。被执行人:李中选,男性。本院在执行王安伟与李中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6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宾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