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张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张某乙,司机。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力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与被告张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王某以治疗未终结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某甲、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苏建平人民陪审员 梁 瑞人民��审员于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