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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泰安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西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387号原告泰安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玄甲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