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永兴,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周文金,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黄桂英,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桂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征决字(20120101)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征决字(20120101)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决字(20120101)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新保审判员 邱惠芬审判员 李亚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亚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