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建章与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章,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陈建章,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席家村。法定代表人蒋增辉,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德虎,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副主任。原告陈建章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平、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委托代理人高德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章诉称,原告1999年12月由西安市临潼区桥梁安装工程公司调入被告处工作。2002年起被告没有按照档案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2008年原告退居二线,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00多元至今,原告多次找单位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万元。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辩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管理处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岗位35人,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陕西省交通厅收费管理中心按照35人划拨经费。2003年单位职工59人,另有10名离退休人员和5名已故职工遗属,经费缺口巨大。当年10月经职代会制订改制方案,职工工资为基本工资的60%。原告对此改制方案并无异议。由于我单位不适合老职工,改制方案规定:男职工年满50岁可提前离岗,单位支付其档案工资中基本工资的80%。2008年2月原告未上班,单位为其发放内退工资至2013年4月。故单位不欠原告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性质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9年12月1日,原告调入被告处工作。2003年,被告针对经费不足的情况进行人事工资改制。2003年10月11日,制订人事工资改制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全体人员执行档案工资的60%。该方案第四条内容为:本方案由领导办公会起草拟订,经支委会审查,提请职代会审议,在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后,开始执行。该改制方案被告在职工大会上公布后实施。2003年10月起,被告依据改制方案支付原告档案工资的60%。2008年原告年满50周岁,被告依据改制方案、本单位内退规定支付原告档案工资的80%。2012年,原告向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出的申请不在劳动人事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临劳人仲字(2012)第1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2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补足原告档案工资22万元。审理中,被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补足2003年10月至2013年4月的档案工资、上班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76148.02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临劳人仲字(2012)第1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变动审批表、银行卡对账单、陕政函(2002)145号批复、人事工资改制实施方案、临桥字(2003)26号文件、陕交收函(2003)32号批复、调查笔录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1999年12月起调入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建立起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原告2003年10月起执行的人事工资改制实施方案,由领导办公会起草拟订、经支委会审查、提请职代会审议、并在职工大会公布后实施,全体职工按此工资改制方案执行。被告依据该人事工资改制实施方案支付原告工资,经核查未有拖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建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严秋亚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桥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