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吕敬仁与付敬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敬仁,付敬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792-1号申请执行人吕敬仁。委托代理人郭静。委托代理人唐建臣。被执行人付敬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敬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2)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敬斋在常村镇新长北线南侧,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办公楼与南厂房之间的二十六间房屋、变压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上述房产由申请执行人吕敬仁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