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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王利荣,王迪,顾小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耀庭。委托代理人王坚强。被告王利荣。被告王迪。被告顾小波。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吴剑平代理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