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王利荣,王迪,顾小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耀庭。委托代理人王坚强。被告王利荣。被告王迪。被告顾小波。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吴剑平代理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