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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仕彬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208号罪犯唐仕彬,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新都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仕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唐仕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成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唐仕彬撤回上诉。刑期止于2017年8月21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30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6080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8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仕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仕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仕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