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与赵子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子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赵子跃,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XX与赵子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赵子跃偿还XX小麦款100000元。XX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子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赵子跃所有的位于临泉县白庙镇的房产(房产证号:20××56)在另案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