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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郑X与杨X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353-1号申请执行人郑XX。被执行人杨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一初字第0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5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XX在昌图县XXX镇西街23组处有房屋(仓库),且被执行人已将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XX名下的,座落于昌图县XXX镇西街23组处的砖瓦结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昌图县房权证八面城镇字第07X**号,建筑面积361.34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杨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友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