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江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08号罪犯刘江飞,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5年8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榆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江飞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华山监狱于2013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江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获积极26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6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江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江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