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与王占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王占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被告王占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占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怀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