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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勇琪与李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李勇琪,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959。委托代理人:张爱斌,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211X。原告李勇琪诉被告李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家属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0元整,由原告李勇琪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林林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