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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永龙与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龙,方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方永龙。被告:方先芬。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龙诉被告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永龙在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先芬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龙撤回对被告方先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00元,由原告方永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