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永龙与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龙,方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方永龙。被告:方先芬。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龙诉被告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永龙在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先芬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龙撤回对被告方先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00元,由原告方永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