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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孙春荣与高翠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春荣,高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70号申请人孙春荣,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枣梢沟村人。被申请人高翠翠,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瑶镇乡人。申请人孙春荣因与被申请人高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翠翠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第三小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翠翠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第三小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