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门志金、兰伟与兰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志金,兰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门志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律师。被告兰伟,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社区。负责人王振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志金与被告兰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志金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