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焕云与刘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云,刘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高焕云。被告: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云与被告刘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