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焕云与刘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云,刘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高焕云。被告: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云与被告刘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