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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侯福庆与张勤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侯福庆,农民。被告:张勤谦,农民。原告侯福庆与被告张勤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福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勤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福庆诉称,我与被告是同学关系。2012年10月17日至2012年11月2日,被告张勤谦(曾用名张谦)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要求向我借款50000元。我前后分5次通过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给付现金的方式共计借给被告50000元。后经我催要,被告以短信的方式答应几天后偿还,却至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确保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勤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侯福庆与被告张勤谦系同学关系,被告张勤谦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用电话、短息的方式向原告侯福庆借款三次,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2012年10月28日、2012年11月2日分别向以被告张勤谦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户名为张勤谦,账号为:62×××88的银行账户汇款28000元、15000元、3000元,共计46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被告张勤谦现下落不明。在庭审中,原告侯福庆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勤谦亲手接受的借款1000元及向户名朱智勇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汇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3张,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内容记录在卷佐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勤谦欠原告侯福庆借款4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该借款属合法的无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侯福庆要求被告张勤谦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勤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福庆借款4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勤谦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判决书生效后由被告与案件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咸申审 判 员  秦方敏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水清注: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