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党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任经理。党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礼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某某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礼泉支公司支付党某某29778.96元,诉讼费375元,执行费375元。2013年5月11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礼泉支公司向法院交来案件款,后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2)礼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少锋 来源:百度“”